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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夏安全生产和禁烧秸秆的通告!

2019/05/30 栏目:区市动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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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三夏安全生产和禁烧秸秆的通告

滕政通字〔2019〕3号


  为进一步推动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,保护生态环境,保障人民群众健康,维护公共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市政府决定,在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、杂草、落叶、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,特通告如下:

  一、全市辖区范围内均为秸秆禁烧区,实行全面禁烧,凡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均为违法行为。

  二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种类为小麦、玉米、薯类、油料、棉花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。

  三、严禁任何公民焚烧个人或他人田间、路边、地边、村边、渠边、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、杂草、落叶、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。

  四、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并致使森林、林木受到毁坏的,由林业行业主管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依法处理。

  五、公民焚烧个人田间、路边、地边、村边、渠边、坑边等地的农作物秸秆、杂草、落叶、垃圾等,造成大气污染的,由环保部门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。

  六、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、杂草、落叶、垃圾等,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  七、焚烧农作物秸秆、杂草、落叶、垃圾等,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,由司法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  八、对不听劝阻,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、杂草、落叶、垃圾等,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之规定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九、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,自觉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、杂草、落叶、垃圾的行为,并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。

  十、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热线,接受社会各界监督。检举电话:5530109 5513529

 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滕州市人民政府

2019年5月2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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